某公司因销售人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作为控告代理人。李某某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以向D公司供货为由,从某公司自提价值93万余元的货物,接收对应金额发票后却未实际发货,且虚构交货事实。D公司否认存在该笔业务,某公司察觉被骗后启动控告程序。
律师团队聚焦"职务便利"与"侵占事实"两大核心,系统固定证据:调取公司出库单、货物自提记录,证实李某某提取货物的具体明细;收集与东睦公司的沟通记录,明确"未收货、无合作"的关键事实;梳理李某某的岗位职责说明,论证其"负责货物配送及客户对接"的职务权限与侵占行为的关联性。同时协助某公司整理涉案金额明细、发票流转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公安机关,并就案件定性与侦查方向提供专业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利用销售职务便利,以虚构交货的方式非法占有某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李某某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93万余元。本案通过扎实的控告代理工作,不仅推动涉案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帮助企业全额挽回经济损失,更以个案为切口,充分展现了律师在企业风险控制、内部治理优化及合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防范内部职务犯罪、实现健康运营提供了兼具法律专业性与实践操作性的维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