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激情杀人未遂案:情绪失控情节获五年轻判-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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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 激情杀人未遂案:情绪失控情节获五年轻判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情绪失控持刀行凶,涉嫌故意杀人罪。尽管被害人仅受轻伤,但犯罪手段恶劣,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团队重点围绕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及被害人谅解三大核心展开辩护。首先,本所律师强调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因刀柄断裂及他人阻拦,死亡结果未实际发生,依法应比照既遂减轻处罚。其次,本所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证据,并强调其自愿认罪,符合"坦白从宽"的法定从轻情节。最后,本所律师积极促成家属赔偿被害人18,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书,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

    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并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赔偿及谅解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一结果远低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基准刑,充分体现了辩护策略的有效性。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