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律师分享|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救济-----债权人撤销权-行业资讯-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
  • 佳兆动态
  • 行业资讯
  • 媒体报道
  • 刘冰律师分享|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救济-----债权人撤销权

  • 发布时间:2024-03-01
  • 浏览量:1192
  • 分享:
  • 债权人撤销权

           实践中,债权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最终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此时,债权人可尝试了解债务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线索,实现破局。


    基本案情
           李小四欠付张三借款50万元。张三将李小四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后法院判决支持张三请求。判决生效后,李小四未履行。李小四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发现李小四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救济途径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张三经多方打听得知李小四在借款后将自己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其父亲李四。张三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李小四、李四之间的赠与行为;李四将房产过户至李小四名下;李小四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李小四对张三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赠与其父亲李四,对张三造成损害,故该无偿赠与的行为应予撤销。李小四支出的律师费用系实现债权必要支出,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张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李小四,因李小四房产回到其名下,最终张三的债权得到实现。

    相关法律条文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等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仅限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还包括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高价受伤他人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

           2. 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如未及时行使,则不再享有该权利。

           3.可同时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债权人撤销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实践中,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一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