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拨开集资诈骗迷雾:精准辩护实现缓刑突破
被告人李某与许某等人注册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以虚构绿化项目、高额利息为诱饵,向39名被害人非法集资89万余元。李某负责后勤及客户接待工作,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赃30万元。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我方抓住辩护重点,强调李某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辅助性工作,作用较小;同时,结合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家属积极退赃弥补损失的表现,证明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考虑到李某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我方恳请法庭综合考量法律与社会效果。庭审中,通过提交退赃凭证、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据,围绕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有力辩论,指出李某未挥霍资金且积极退赔的行为,与典型集资诈骗存在本质区别。
最终,法院并未将李某认定为主犯,而以从犯身份定罪,并且采纳了本所律师提出的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情节对李某从宽处罚。判决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赃款也将发还集资参与人。此次辩护成功将原本可能面临的重刑转为缓刑,是对当事人命运的关键扭转,也体现了我所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抽丝剥茧,既坚守法律尊严,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