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毒品案件辩护:从死刑到15年的罪名改判案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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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 毒品案件辩护:从死刑到15年的罪名改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持有一公斤毒品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面临死刑判决风险。本律所刑事辩护团队介入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是否为贩卖",展开精细化辩护。

    控方指控王某长期涉毒,此次查获的大宗毒品应推定为贩卖用途。辩护律师经深入阅卷及会见当事人,发现关键突破口。王某虽长期吸毒,但控方未提供直接证明贩卖意图的证据,王某亦坚称毒品系个人持有吸食。庭审中,辩护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无充分证据证明贩卖目的时,不得仅凭数量推定贩卖毒品的罪名",并结合当事人无实际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提出罪名变更及从轻量刑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避免了可能的死刑后果。本案凸显本律所刑事团队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以法律适用为突破的专业辩护能力,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导向,实现精准辩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