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陈某、王某在酒店开展涉黄活动,三人分工协作,余某出资,陈某负责联络嫖客,王某安排卖淫女并收取嫖资,非法获利超5万元。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三人提起公诉,陈某面临严重刑事处罚风险。
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团队深入研究案情,抓住行为性质这一核心争议点。指出组织卖淫罪需对卖淫活动存在实质"控制",但本案中卖淫女流动性大,被告人未对其工作时间、报酬等形成管理,行为更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强调陈某仅负责联络嫖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结合其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通过展示卖淫女活动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围绕罪名构成要件展开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关于罪名认定的辩护意见,将指控的组织卖淫罪改判为容留、介绍卖淫罪,但未认定从犯情节。鉴于三人共同预谋、分工明确且非法获利较大,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余某、陈某、王某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没收扣押手机。尽管未争取到从犯认定,但成功实现罪名变更,大幅降低了陈某的刑责风险,充分体现了辩护团队在罪名辨析与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