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销售从吕某处购得的"韩国处方减肥药",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60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所陈军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辩护。
辩护团队提出多项关键意见:一是涉案产品属性存疑,指出现有证据缺乏药品监管部门鉴定意见,产品外观与韩国处方药相似,应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或"劣药",而非直接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二是销售金额计算有误,主张一审混淆"购买金额"与"销售金额",结合转账记录及下家证言,实际可证实的销售金额仅14.3万余元,且应扣除自用、赠送部分;三是陈某构成自首,称其明知警方调查仍在住所等待,配合抓捕并如实供述,符合"自动投案"情形;四是不构成共同犯罪,提出陈某仅为吕某下游买家,双方无共谋及利润分配合意。
遗憾的是,二审未采纳律师意见,但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