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某身为国有独资企业副总经理,在2009-2013年间,利用管理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建商贿赂,其中包括收受王某价值47,000元的购物卡及10,000元港币,收受徐某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案发后,毛某虽退缴全部赃款,但仍面临受贿罪指控,承受着刑事处罚的巨大压力。
本所律师作为毛某的辩护人,深入剖析案情后,围绕关键从宽情节展开辩护。着重强调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认定条件;结合其全额退赃、系初犯的表现,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庭审中,辩护人通过提交自首证明、退赃凭证等证据,从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两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最终,法院认可毛某的自首情节与退赃表现,虽未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但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符合缓刑适用标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受贿所得。此次辩护通过精准把握自首、退赃等情节,成功为毛某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